GB/T 9978.8-2008 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第8部分:非承重垂直分隔構件的特殊要求
- 發(fā)表時間:2022-12-0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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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T 9978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確定一面受火并符合本部分條件的非承重垂直分隔構件耐火性能的試驗程序。不適用于幕墻(懸掛于樓板底端的非承重隔墻)和鑲玻璃(或帶門)隔墻。
當未經(jīng)試驗建筑構件的結構符合本部分給出的直接應用范圍規(guī)定的條件時,已按本部分規(guī)定進行耐火試驗的構件耐火性能結果可應用于未經(jīng)試驗的同類建筑構件。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997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nèi)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jù)本部分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5907 消防基本術語 第一部分
GB/T 9978.1 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2008,ISO 834-1:1999,MOD)
GB/T 9978.4 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第4部分:承重垂直分隔構件的特殊要求(GB/T 9978.4-2008,ISO 834-4:2000,MOD)
3 術語和定義
GB/T 5907、GB/T 9978.1和GB/T 9978.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3.1
非承重垂直分隔構件 non-loadbearing vertical separating elements
不需承受自身質(zhì)量外的其他任何質(zhì)量的垂直且起防火分隔或防火隔間作用的建筑構件。比如隔墻,它將建筑物分隔為防火隔間或防火分區(qū),阻止火焰蔓延至與其相連的建筑結構或相鄰的防火分區(qū)。
3.2
非承重墻 non-loadbearing wall
除承受自身重量以外,不承受任何其他荷載的垂直分隔構件。
3.3
底座 plinth
可以升高支承面減少開口高度以適應試件尺寸的支承構件。
4 符號和縮略語
GB/T 9978.1規(guī)定的符號和縮略語適用于本部分。
5 試驗裝置
包括試驗爐、約束和支承構件與GB/T 9978.1中的相關規(guī)定相同。
應在框架的兩個相互平行邊的垂直方向上做評估,通過在試驗框架的相對應部件之間施加一個25 kN的擴張力來測定框架的剛性,并在施力位置測量其內(nèi)部尺寸的增加量,其增加量不應超過5mm。
6 試驗條件
6.1 總則
試驗過程中的升溫條件、爐內(nèi)壓力和加載條件應符合GB/T 9978.1中的相關規(guī)定。
6.2 約束和邊界條件
約束和邊界條件應符合GB/T 9978.1中和本部分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
7 試件準備
7.1 試件設計
7.1.1 一般要求
試件應滿足:
a)試件的結構、材料、制作工藝及安裝形式應與實際應用的情況完全一致。
b)試件不應包含不同構筑方式的混合體,例如磚塊或砌塊墻,除非在實際應用中它就是完整的建筑樣品的一部分。
影響耐火性能的設計結構,其最大范圍的應以附錄A為依據(jù)。
7.1.2 附屬裝置
當實際應用中,試件上安裝有像電源開關、電源插座等附屬裝置時,這些附屬裝置均應是試件的組成部分。
7.2 試件尺寸
實際應用中,構件結構尺寸的高和/或寬小于3m的,試件的相應尺寸必須與其實際應用尺寸相同;構件尺寸的高和/或寬大于3m的,試件受火的相應尺寸應不小于3m且滿足試驗爐口的安裝條件。
7.3 試件數(shù)量
對于結構對稱的構件,除本標準另有規(guī)定外,只需要一件試件;對結構非對稱的構件,試件數(shù)量應符合本標準和GB/T 9978.1中的相關規(guī)定。
7.4 試件養(yǎng)護
試驗時,試件(包括表面材料、內(nèi)填充材料和填縫材料)的強度和含水量應與實際使用情況相近,應符合GB/T 9978.1中規(guī)定,應測定并記錄試件的含水量和養(yǎng)護狀況。所有的支承結構,包括試驗框架的內(nèi)襯也應符合此要求。
7.5 試件安裝和約束
7.5.1 一般要求
試件安裝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a)試件和支承結構應按照實際使用情況安裝。
b)試件的安裝應使其盡可能貼近試驗爐口,其邊界縫隙應用不燃材料封堵。
c)試件高和寬小于3m的,其向火面應全部面積受火;高和寬大于等于3m的,其受火面積應等于3m×3m;高和寬中其一大于等于3m另一尺寸小于3m的,其受火面面積應等于3m與另一小于3m尺寸的乘積。
7.5.2 安裝支承結構
對于高度或寬度小于試驗爐口相應尺寸的試件,均應在其小于試驗爐口相應尺寸邊處設置擁有足夠穩(wěn)定性的標準支承構件。
7.5.3 試件約束
a)當試件不大于試驗爐口尺寸時,應參照實際使用情況固定試件的各邊。
b)當試件的高度和寬度大于試驗爐口尺寸時,應保留一個垂直邊不固定---自由邊,并使試件的自由邊與其相鄰試驗框架平行邊保留25mm~50mm的間隙。這個間隙用柔性不燃材料來填充(例如:礦物纖維),用這種材料填充封堵不會約束自由邊可能產(chǎn)生的自由移動和垂直變形。其余邊參照實際使用情況固定。
8 儀器使用
8.1 爐內(nèi)熱電偶
8.1.1 爐內(nèi)溫度
測量爐內(nèi)溫度的熱電偶,應盡量均勻分布,在耐火試驗時,通過相應設備可靠給出試件向火面的溫度值。這些熱電偶應根據(jù)GB/T 9978.1中的要求制作和安裝。
8.1.2 爐內(nèi)熱電偶數(shù)量
試件向火面每1.5m2內(nèi)不少于一支熱電偶。所有試驗不得少于4支熱電偶。
8.2 背火面熱電偶
背火面熱電偶的構造及其固定方法應與GB/T 9978.1中的規(guī)定一致。測定背火面的最高溫度熱電偶應布置在試件背火面的下列位置,且離最近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m,具體布置方法如下(布置示例圖見GB/T 9978.4的圖3):
a)在試件上邊的中間寬度處;
b)在試件上部和豎框成一直線處;
c)在非承重墻系統(tǒng)中,在豎框和橫框的連接點;
d)試件固定(約束)邊的中間高度處;
e) 試件自由(無約束)邊的中間高度處;
f)如果可能,試件的中間寬度處鄰近一個水平接縫的位置(正壓區(qū));
g)如果可能,試件的中間高度處鄰近一個垂直接縫的位置(正壓區(qū))。
8.3 變形測量
8.3.1 測量儀器
耐火試驗期間,應使用儀器測定試件產(chǎn)生的大于5mm的變形量。
8.3.2 位置變形
在試件的幾何中心及離試件自由邊50mm的1/2高處測量。測量的時間間隔應足夠體現(xiàn)耐火試驗期間它們的變形過程。
8.3.3 變形測量方法
變形測量的方法見GB/T 9978.1中的規(guī)定。
注:變形測量是必須的,不作為判定依據(jù)。測量試件的變形對決定試驗結果的擴展應用領域非常重要。
8.4 測量儀器的準確度
測量儀器的準確度與GB/T 9978.1中的規(guī)定一致。
9 試驗方法
9.1 試驗爐控制
爐溫、爐壓的測量和控制應符合GB/T 9978.1中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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